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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房屋维修基金相关事宜
写信时间 2021-08-15 发布时间 2021-11-03
信件内容 住建局领导好: 我是购买长虹天汇城商品房的住户,开放商通知2021年9月7日接房,要求我们先交维修基金后才能验房,不交不给看房,现在房屋还有很多问题未得到解决,业主提出的述求也未解决。开放商通知如果在9月30日前未收房就算违约。 我想咨询下领导,是否有相关文件、条款,要求必须交维修基金,才能验房。
回复内容

张玲:你好,来信收悉。现就你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按照文件规定,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感谢来信,祝好!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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