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高精度卫星影像资源高效利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签署了《推动高精度卫星影像资源高效利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明确我市作为全省遥感影像统筹试点城市。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规范全市遥感影像获取与加工、应用服务统筹管理工作,促进遥感影像资源共享,提升使用效率,集约高效用好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四川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元市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5日。
二、机关单位、企业和广大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联系。
联系电话:0839-3265453,传真:0839-3266750
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612号,邮编:628017
邮箱:2605179987@qq.com。
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9年1月17日
广元市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遥感影像统筹管理,促进遥感影像资源有序开发和共享利用,提升使用效率,集约高效用好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四川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遥感影像是指需使用财政资金获取与处理的遥感影像,主要包括卫星遥感影像和航空遥感影像,以及采用测绘遥感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遥感影像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遥感影像的计划管理、获取与加工处理、应用与服务以及经费保障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遥感影像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遥感影像资料目录,便于各部门、单位和公众查询。
第七条 下列遥感影像应当纳入市遥感影像统筹年度计划:
(一)本市域内财政投入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二)各部门、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的其他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第八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遥感影像年度需求,经征求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意见后,编制市级遥感影像统筹年度计划,开展立项申报工作。
各部门、单位应将下年度遥感影像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至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县区遥感影像需求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同期报至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九条 遥感影像获取与处理属于法定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遥感影像需求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编制年度政府预算,相关项目及金额达到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政府预算正式下达后,各级各部门新增的遥感影像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获取与加工处理
第十二条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年度计划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遥感影像的获取与加工。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和应急所需的遥感影像应当优先安排获取与数据处理。
第十三条 遥感影像获取与加工处理的测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遥感影像加工处理,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遥感影像及加工处理后的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和经费结算。
第十五条 遥感影像获取与加工处理的测绘单位应依法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第五章 应用与服务
第十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本市域的遥感影像数据资源,搭建市遥感影像统筹服务平台,面向本市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遥感影像数据和应用服务。
第十七条 市遥感影像统筹服务平台与省级遥感影像统筹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交换共享。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遥感影像,需提交以下资料:
1.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处理与应用服务申请表;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3.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4.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5.涉及国家秘密遥感影像资料,须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展示遥感影像和提供互联网影像地图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 维护与更新
第二十条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维护更新制度,做好遥感影像成果的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的遥感影像成果应每年更新,其他地区的遥感影像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用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遥感影像陈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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