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治理市城区房屋阳台、外立面违规修建、搭建附着设施行为,促进市容环境明显改善,提升城市形象,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24日至4月24日,如有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反馈。

联系人:陈兴旺

联系电话:18113695206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12号

附件:《广元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广元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治理市城区房屋露台、阳台、外立面违规修建、搭建附着设施行为,促进市容环境明显改善,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指露台、阳台、外立面的维护、改造、利用及其管理。

本办法中的市城区是指东坝街道办事处、嘉陵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万缘街道办事处、南河街道办事处、上西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轮镇、大石镇所辖区域。

第三条  市城区临街房屋露台、阳台、外立面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不允许违规改装、乱搭乱建。露台、阳台、外立面损坏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维修;需要改装的,应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照全栋楼房阳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持整齐美观。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四)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  使用阳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阳台护栏外侧四周墙壁上吊挂杂物;

(二)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花盆底部不得超出护栏外壁,并须采取防止花盆掉落的安全措施;

(三)在阳台内挂晒的衣物等,不得超出阳台护栏的范围;

(四)在阳台堆放杂物,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

第六条  房屋外立面构筑物建设安装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一)防护栏(网)安装。新建小区、主要街道和节点临街外立面禁止违规安装防护栏(网),确有安全需要,如家中有精神疾病人员、小孩等情况,可向物业公司或当地社区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核实,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后进行安装。安装防盗纱窗或隐形防护网,隐形防护网采用钢丝绳,直径为2.0毫米,横向间距5cm,竖向间50cm;防护网须贴壁式安装,颜色应与外立面颜色一致。

(二)遮阳(雨)棚安装。新建建筑物和市城区重要街道、节点既有建筑外立面禁止违规安装遮阳(雨)棚。处于背街小巷的,确有安全需要安装遮阳(雨)棚的,可向物业公司或当地社区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核实,报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后安装。遮阳(雨)棚应与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同时应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支路和背街小巷商用性质(即位于临街建筑一层生产经营所用)遮阳雨棚宽度不应大于1.5m,长度不应超出门(窗)左右两侧30cm。民用性质遮阳雨棚宽度不应大于1m,长度不应超出门(窗)左右两侧30cm。材料须采用高科技复合材料,棚架应轻质、高强、防腐、保温,临近区域雨棚尺寸、色彩等应统一,禁止采用彩钢材料。

(三)露台、阳台绿化美化。鼓励“创绿色家庭、建美丽阳台”,市城区环境美化行动主要以房屋业主(或租客)为单位,对房屋独立阳台(露台、天台)进行绿化建设。种植池、假山、亭廊等园林设施需造型美观,设计合理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绿化植物要选择合理,配置协调,多季有花,枝繁叶茂,无病虫害,景观效果好。具有立体绿化的,须做到安全、整齐、卫生,不因绿化美化阳台影响邻里和睦关系。

新建和已建建筑物禁止违规封闭露台、阳台;对露台、阳台进行绿化、美化的,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作出安全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本人自行承担),经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同等(高于)原设计单位的机构出具房屋荷载报告后按标准实施。露台、阳台需要绿化美化的花台高度不能高于50cm。露台、阳台需要修建花架的,其花架必须采用全木结构,样式和风格原则上由当地社区统一组织设计后实施,面积不得超过9平方米,花架四周及顶不得封闭。露台、阳台搭建木结构凉亭面积不得大于9平方米,样式和风格由当地社区统一组织设计后实施,凉亭四周不得封闭。

(四)空调外机安装。对新建建筑已规划建设有空调机位的,不得擅自改变原空调机位用途并另行加装空调机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规划、设置、安装空调外机,同一建筑物上空调外机框颜色、材质、式样和高度应一致,对随意更改、挪移空调外机框的由小区物管责令商(住)户自行实施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强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直管区内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方案的审查、审批。在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造型上严格把关,减少可变空间。牵头抓好实施范围内既有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协调市区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解决实施过程存在的困难;负责对市城区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既有建筑立面巡查;负责群众投诉举报办理,对建设单位等监管不力导致产生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市城区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配合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做好所辖范围内临街既有建筑物外立面影响市容市貌违法行为监管、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报告,对进出小区非室内装修的建筑材料严格把关,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小区违法建设的查处。

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既有建筑立面管理;负责既有建筑立面规范建设的审查、备案和施工现场监管;负责建设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相关部门反馈意见;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摸排调查处理。

第八条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第九条  对于影响公共安全、违反规划影响城市景观和风貌、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违规搭建,必须进行拆除,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或宝轮镇、大石镇政府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限期整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反馈情况:
网友意见:
杜烽[2022年04月22日 15:17]:1.缺乏关于行政救济权的规定;2:缺乏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规定3.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未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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