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水电气信市政接入外线 工程并联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3-12-07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水电气信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工作规程》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水电气信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广元市水电气信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企业水电气信报装的便利性、满意度和获得感,进一步推动落实市政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事联办、一网通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3〕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水电气信市政接入外线工程(以下简称外线工程),是指企业用户在规划红线范围外规模较小的市政管道敷设接驳工程(需占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穿越河道,穿、跨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工程除外)。

第三条  以优化市政公用接入服务体系为总体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通过优化外线工程行政审批并联办理工作流程,进一步压缩时限、降低成本、减少环节、简化审批,切实提高外线工程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审批申请材料精简至1套、审批环节合并为1个、审批时限控制在1个工作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外线工程并联审批的统筹协调和联络督促,具体由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信集成报装专窗(以下简称报装专窗)负责确认涉及外线工程、组织现场联合踏勘、汇总部门意见资料、辅导企业线上报建等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负责按要求参与联合踏勘,并依据职能职责按时按质出具现场踏勘(审核)意见、完成线上审批等工作。

1.自然资源部门对外线工程不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涉及改动地下管线空间属性和改变市政设施现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参与联合踏勘并出具规划意见。

2.住建部门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外线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等事项出具现场踏勘意见、线上审批办理工作。

3.外线工程涉及道路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参与联合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审核)意见。

4.外线工程涉及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由城管部门参与联合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审核)意见。

5.外线工程需挖掘车行道或占用人行道影响人车通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参与联合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审核)意见。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报装专窗在确认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外线工程后,可结合企业意愿和建设进度,适时发起现场联合踏勘,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开展现场联合踏勘通知书》通过广元市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送达需参与现场踏勘的部门,以及水电气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公服单位)。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收到通知后,应督促相关工作人员按时认真参与现场踏勘,原则上应当场出具现场踏勘(审核)意见。

第八条  不能当场出具现场踏勘(审核)意见的,由报装专窗于现场踏勘当日将《提供现场踏勘(审核)意见通知书》通过广元市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送达相应部门,涉及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现场踏勘(审核)意见。

第九条  报装专窗在收集齐备相关意见资料后,应及时辅导企业和公服单位尽快满足线上审批条件,并指导公服单位进行线上报建,同时协助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工程综窗)开展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工作。

第十条  涉及线上审批的部门,应按照工程综窗的工作安排,依据职能职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线工程线上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综窗原则上应在线上审批全部完成当日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公服单位。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应选派熟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审批业务的干部参与现场踏勘,应到场而未到场的,视为已当场反馈同意办理的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现场踏勘(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绩效体系政务服务指标实行加扣分管理,并作为各部门年度政务服务能力评估的重要依据。因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损坏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将按程序报请市营商办通报批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等方式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其余未尽事宜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反映,必要时提交市政府研究。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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