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管理的通知
2024-08-20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范围

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前,已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符合以下情形的,买卖双方可共同申请合同备案注销:

1.购房人变更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的;

2.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购房人需变更为另一方或子女的;

3.购房人死亡,依据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等相关资料申请备案注销的;

4.购房人在开发企业同辖区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

5.购房人贷款购房时未通过按揭审批或者因重大变故造成无力支付按揭款的;

6.开发企业因工程抵款给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的商品房申请备案注销的;

7.购房人购房后因工作调动等移居外地的;

8.购房人增加或者减少部分共有人的;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注销合同的;

10.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1.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未注销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备案注销的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办理申报材料

对符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条件的,到房屋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书(原件);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已备案的商品房全部买卖合同及备案表(原件);

4.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注销相关预告、抵押登记的证明;

5.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6.购房人直系亲属内部变更的,需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等相关资料;购房人死亡,继承人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文书等相关资料;购房人贷款购房时未通过按揭审批或者因重大变故造成无力支付按揭款等情形,需出具银行证明或者重大变故等相关资料;因工程抵款申请备案注销的商品房,需提供施工合同、银行资金往来凭证、抵款协议等相关资料;购房人购房后移居外地,需提供工作调动等移居的相关证明材料;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注销备案合同的,需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元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房地产销售监管,严格执行工作审核程序,认真核准和查验注销的相关材料,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不予办理,及时制止假退房真转让的炒房行为。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对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商品房房源,必须按规定公开对外销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企业或代理机构不得参与预售商品房的投机炒作行为,不得向注销备案的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期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广规建发2010〕房14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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