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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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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城乡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燃气、城市防洪设施、城市供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平台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城建执法监察。

(三)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贯彻执行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行业执业资格人员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支付劳动工资。

(四)指导和管理全市镇(乡)和村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环境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和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和全市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计划。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建设)。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和棚户区改造统筹协调工作。监督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工作。指导房地产管理执法监察工作。

(六)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和行业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职责。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城镇减排、勘察设计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窗进出”具体工作;指导各勘察、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建立规范的图审机制和制度;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抽取图审机构和签订服务合同;协调建设单位和图审机构工作关系;指导图审机构按按合同和相关规范履行审图职责;督办图审机构限时办结图审业务。

(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负责调查、测算全市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和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参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工程造价与招投标执法监察工作。

(八)研究编制行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行业各类规划编制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战略、投融资政策;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指导行业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各类资金争取工作;统筹行业统计及预测工作。

(九)负责研究拟订全市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扬尘防治、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考核。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指导协调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全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现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相关职责。

(十)负责全市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园林绿化政策法规和技术文件。指导城市人居环境示范奖的创建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生态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城市绿化执法监察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公园城市建设和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工作。拟订全市城市景观建设政策法规和技术文件。指导和监督城市风貌管控和城市设计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有关行政审批规程细则。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接受委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牵头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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