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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14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住建〔2021〕246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各相关单位: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建建发〔2020〕265号)精神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缴退,减轻建筑业企业经营成本,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禁擅自设置保证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中,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要求或变向要求建筑业企业缴纳其他保证金。保证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额度。

二、严禁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现金、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进行缴纳,充分给予建筑业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限定拒绝建筑业企业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等对立双向担保。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按时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对履约情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在接到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拒绝退还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失信严重或者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应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纳比例。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优先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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