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住建〔2021〕425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结算及施工合同签订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结算及施工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清单规范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进行竣工结算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二、依法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规范使用合同版本
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我省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得采用其它版本合同。
四、合理均摊风险内容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移给承包人。
五、强化业务培训指导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大工程结算及合同的培训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施惩戒。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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