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工程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须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内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或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见附件),并随项目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要求,招标人应组织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情形进行严格审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招标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作为事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时,对招标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存在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情形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市、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运用“两书一函”和信用惩戒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曝光并按照规定做好问题线索移交。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 |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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