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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3 来源:市局信息中心 分享: 【字体: 打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廉政建设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20〕30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环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自身工作、纪律作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事前备案

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控制价、澄清或修改、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备案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监督。

二、严格执行范本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采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发布的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范本。新旧范本接替时间,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发布范本的公告时间为准。

三、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职责分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评标无效等应由项目审批部门处理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移交项目审批部门处理。

四、完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6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广住建〔2020〕206号)要求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招标文件监督或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检查,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的,招标人应自收到或应当收到起7日内对问题进行改正或说明,并将《招标监督意见书》及执行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规范问题移送

严格执行《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任何插手干预行为一律登记,第一时间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同时抄送本单位党组(委)。

招标人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招标监督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未对《招标监督意见书》反映问题进行改正、说明或拒不配合调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六、严格合同签订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讫回执》后,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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