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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07 来源:admin 分享: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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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规建住发[2011]80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规划和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因勘察设计缺陷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需改变建设规模以及改变原规划方案的原因,确需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变更,并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采用。

二、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须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层高、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计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

2、施工验槽时发现基底主要持力层地层分布不均匀、地层划分有差错,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承载力特征值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需进行补充勘察;

3、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建筑场地类别,修改抗浮设防水位,修改液化指数或等级,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

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增加层数,将半地下室或地下储藏室变为地上储藏室;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改变建筑面积及用地范围),改变设计内容及建筑标准(如增设或取消中央空调系统,减少地下室使用面积或减少停车位等);

(2)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建筑外墙材质等;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节能材料等,改变建筑的窗墙比、体型系数、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建筑节能等功能发生变化的;

(6)增加或减少楼梯数量、改变楼梯宽度及形式,电梯的数量及规格;

(7)改变防火分类、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

(8)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9)改变建筑的栏杆形式及玻璃种类,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0)改变无障碍设计, 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1)改变建筑内部使用功能,从而影响外观造型。

2、结构专业

(1)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涉及荷载取值变化;

(2)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4)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布置;

(5)改变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地基持力层选取有变化;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或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设施;

(3)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及供水用途的。

4、暖通专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

(3)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4)改变采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方案。

5、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改变电气接地地点及接地方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箱、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5)改变电气线路敷设方式的。

6、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涉及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引起上述变更的。

()二次设计(如配电室、电梯、玻璃幕墙、室外水泵房、网架、水池、门窗、雨蓬及其他构件等的深化设计,以及民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和与之配套的设备专业的设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三、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在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原因和情况说明及增加和减少的费用等;

()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原审查合格书和备案书;

()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变更审查备案表等。

四、勘察设计单位在出具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图签栏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注明变更依据和时间。  

五、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并重新备案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将勘察设计变更事项及报审情况向购房户予以告知或者公告。

八、凡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

九、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设计  变更管理  通知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办公室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1年6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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