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知识问答
主题: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知识问答
嘉宾: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08-14
简介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知识问答
文字实录

问: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问:哪些业主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答: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问:业主什么时候交存维修资金?

答: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商品住宅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问: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答: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2013年3月1日出台《关于调整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的通知》(广规建住发[2013]31号),根据物业类型和建筑总层数确定交存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标准如下:

建筑类型

物业类型(总层数)

归集标准

住   宅

多层(7层以下含7层)

60元/平方米

小高层(12层以下含12层)

80元/平方米

高层(28层以下含28层)

90元/平方米

超高层(28层以上)

100元/平方米

非 住 宅

7层以下(含7层)

80元/平方米

7层以上

110元/平方米

可独立确定产权的车位(库)

80元/平方米

问:如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我市城区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由业主委员会或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代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使用申请,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由申请者持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同意备案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款通知,再由专户管理银行将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组织紧急维修的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在建筑区划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留存影像资料。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竣工验收或经管理机构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分摊?

答: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问: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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