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公〔2021〕28号
各县 (区)、广元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5月27日
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一窗进出、并联审批、全程在线”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39号)、《关于印发广元市2020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0〕21号)精神,制定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批是指项目业主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报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分派到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报建,综合窗口应提供有针对性的线上线下咨询服务,告知阶段审批流程、需提前准备的工作、需办理审批事项及所需材料清单。符合帮办代办要求,经申请人同意并签署委托书的,实行帮办代办。
第四条 “即收即派、即派即办”。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立即派发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审批人员即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当1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窗口。
第五条 相关部门审批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应当提出予以受理意见。对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的,实行容缺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同时一并列出补齐补正材料清单。
第六条 综合窗口收到审批部门预审意见后,分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2.需容缺预审的,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受理。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提供补齐补正材料清单。
第七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或者规定的时间内未补齐补正材料的,需重新提出报建申请。
第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预审辅导会机制。重大项目在报建前,市联审中心应当组织项目建设业主、涉审部门召开预审辅导会,为项目量身定制审批服务套餐,并安排专人帮办代办。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线下办理、体外循环、超期办理的,实行效能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copyright 2007-2022 jsj.cngy.gov.cn online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00522号-6 网站标识码:5108000044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9-3266750 维护单位: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信息中心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