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建审改办〔202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现将《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及时更新并公开办事指南。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更新市本级审批流程图及办事指南,并在线上线下同步公开;各县区、广元经开区不再单独印发事项清单,参照市本级做好审批流程图及办事指南更新、线上线下公开工作。
二、完善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信息。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时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事项信息,重点包括事项名称、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流程人员配置、办理阶段、备注信息(主要改革举措)等。
三、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行为,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强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切实提高企业、群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
项清单(2021年版)
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向洪,13981238957)
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适用范围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 |
办理阶段 |
主要改革措施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其他类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行动计划,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项目,以及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项目,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办理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1.合并办理。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 |
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其他类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投资额小、技术简单,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用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
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其他类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投资额小、技术简单,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用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
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类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
6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类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按属地办理原则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
7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
行政许可类 |
民族宗教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项目策划生成期间给予许可批复,不单独计算用时。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划拨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与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步核发。 |
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10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重要矿床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资源部门 |
省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实行区域评估。区域调查评估完成后,位于无重要矿产资源区域内的拟建项目无需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查询,不再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事项。 |
1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六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碳林林地35公顷以下和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下的,其他由国家林草局审批(核);(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
行政许可类 |
林业部门 |
省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1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1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1.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14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
省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1.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15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发布,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安全评价机构(应急管理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1.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16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条。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17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条、第四条。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1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
行政许可类 |
水利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1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59号、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评估。
2.告知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20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许可);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大型基本建设前期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审批);④文物埋藏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原文物埋藏区域内基本建设前期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审批)。 |
行政许可类 |
文物部门 |
省、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1.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21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附件。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行政许可类 |
水利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1.防洪影响评价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22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行政许可类 |
人防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转为内部协作事项,相关阶段牵头部门限时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
23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
1.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行为;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新改扩建行为。 |
行政许可类 |
国安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2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水利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1.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五通一平”的区域,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区域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2.告知承诺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3.调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报限额。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25 |
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1.合并办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办理。对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开工前完成即可,企业在申请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办理节能审查的,可一并办理。 |
26 |
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修改)第二条。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事项。 |
行政许可类 |
水利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1.水资源论证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四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调整时序,可在施工许可前取得。 |
28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七条。 |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气象部门 |
省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29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30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六十条、六十九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项目;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1.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统一、限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人防、消防、气象、国安、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3.技审分离。鼓励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批部门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审批。 4.告知承诺制。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
3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3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3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
|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并联或并行办理。在设计方案审查时,限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物保护部门意见,不单独计算用时。 |
3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 |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6号)第十六条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设工程; 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 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 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和供电、通风设施,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穿越抗震设防区的铁路、公路和桥梁及客运候车楼、行车调度、监控、运输、信号、通信、供电、供水建筑;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 |
其他类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
省 |
施工许可阶段 |
|
35 |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 |
施工许可阶段 |
|
3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审图,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技术审查 |
施工图审查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实行联合审图。 |
37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其他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转变为告知性备案。 |
38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
行政许可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实行联合审图。主管部门依据联合审图结果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
39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行政许可类 |
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4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调整时序。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按需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4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调整时序。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按需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42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调整时序。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按需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43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其他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4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许可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可在施工过程中办理。 |
4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许可类(含其他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施工许可阶段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
46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条修订)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条修订)第九条、第十条。 |
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其他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竣工验收阶段 |
实行联合验收。 |
47 |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项目;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 |
其他类 |
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 |
竣工验收阶段 |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一个验收事项。 |
48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其他类 |
人防部门 |
市、县(区) |
竣工验收阶段 |
实行联合验收,同步办理相关备案。 |
4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
行政许可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竣工验收阶段 |
实行联合验收,同步办理备案抽查手续。 |
50 |
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九条;《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九条。 |
1.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
其他类 |
国安部门 |
市 |
竣工验收阶段 |
实行联合验收。(仅参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竣工验收) |
5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其他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竣工验收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52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建设工程。 |
其他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竣工验收阶段 |
联合验收通过且有关资料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时办理。 |
5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
其他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竣工验收阶段 |
1.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等整合纳入联合验收。 2.联合验收通过且有关资料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时办理。 |
54 |
供水报装 |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
有新增供水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调整时序,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告知相关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55 |
供电报装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
有新增供电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电力管理部门) |
市、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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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燃气报装 |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5 排水报装 |
有新增燃气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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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广播电视报装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76号修改) |
有新增广播电视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广电部门) |
市、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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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通信报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修改)第三十一条 |
有新增通信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信部门) |
市、县(区)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注:本清单工程建设项目是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至行政审批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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