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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保障消防救援用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广元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管理办法》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24年6月18日前向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监管科反馈。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6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02室;联系人:袁瑞;邮箱:466707737@qq.com:联系电话:17790405389。

特此公告。

附件:《广元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稿)》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0日

 

广元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上配建的与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专门用于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含由单位、小区内部管道供水,但设置在市政道路上的临街消火栓)维护保养由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道路指全市各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内道路、居民住宅小区内道路、高速公路、城乡公路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等单位编制或者修订消防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并与城乡供水、市政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供水、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方面重大事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

财政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并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审查新(改)建市政道路方案时,应当根据消防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市政消火栓设置等相关内容,在方案专委会技术审查时应邀请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市政道路规划方案或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在道路规划建设过程中,组织供水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由道路建设单位或其它市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的市政消火栓,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消火栓建设相关资料移交供水单位。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市政消火栓维护。对已建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设置不足的,将其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补建。所需改造和维护费用纳入城市运行维护资金预算。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抽查,及时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发现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或者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进行补建和维修,并及时拆除废弃的市政消火栓。

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应当在移民安置点和人员密居区建设市政消火栓或取水设施。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池、水井等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配备机动消防水泵,并将设置点、数量等情况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的消防供水设施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村庄的消防供水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消防供水设施主要包括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取(供)水泵房等。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应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地埋式消火栓应在地面位置设置醒目标志。在易碰撞路段应当设置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设施,保护设施不得影响消火栓正常取水使用。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包含供水管网分布图、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市政消火栓基础信息,报送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存阅备查。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统一编号、上牌,每半年全面排查和试水一次;

(四)受理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无水等相关投诉后,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处理;

(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一条 因道路改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将规划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审查,同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市政、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用水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临时取水相关手续,定点取水;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及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周边堆物、设摊、停车、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当及时报告负责消火栓维护的供水单位。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目标、任务等内容,定期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六条  未按要求安装和维护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四川省公共消防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结果反馈:
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内,未收到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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