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川办发〔2022〕51 号)和市政府办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22〕52 号)要求,明确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对经营性、“四无”建筑、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改建改用和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必须通过专业技术机构开展鉴定工作。为顺利开展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现将“广元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名录”印发你们,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在该名录库中自行委托,也可自愿选择其他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合同,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承担鉴定费用。
附件:广元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名录
广元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