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实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4-05-09  来源:gyjswpsf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将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现就节能专项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需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在节能工程隐蔽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同时提交质保资料。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全面核查所需资料是否齐备。提交的资料不具备规定要求的,退回完善。对具备建筑节能验收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并通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内容为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构造做法,主要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筑节能项目设计图纸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内容,分为工程外墙体、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的隐蔽做法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三、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参加。在专项验收前,建设(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报告;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队伍的专业施工资质;  

    3、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建筑节能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建筑节能分项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施工图审查报告(节能部分);  

    7、施工图总说明中节能设计部分;  

    8、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及施工记录;  

    9、建筑节能监理大纲及监理记录;  

    10、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11、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及现场复检报告。  

 2013年1月1日 以前报建的工程,视其具体情况收集备案资料, 2013年1月1日 以后报建的工程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收集备案资料。  

    验收中发生分歧、不能确定某部位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对节能部分完成情况作出准确结论。  

    四、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参与专项验收的单位应在《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新型墙材使用验收表》中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提供《节能验收备案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凭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新型墙材使用验收表》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按规定办理退还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手续。  

    五、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保证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建设。节能墙改、质监、监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 1、《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四川省建设工程新型墙材使用验收表》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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