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用砖质量控制的通知
广规建住发〔2013〕基160号
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参建单位、各砖厂:
我市地处于龙门山地震带,随着开发建设的深入,及城乡建设发展的不断推进,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工程砌体质量控制,切实规范建筑用砖的进场管理,杜绝不合格建筑用砖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201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2003)、《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1997)、《混凝土多孔砖》(JC943-2004)、《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NY/T671-2003)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2006)等规范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筑用砖进场验收、检测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用砖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自身质量行为,严格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用砖进场的质量检查,重点检查砖的尺寸、外观质量及力学性能,严防不合格砖进入建筑工地。
二、新标准《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2011)已颁布,并已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三、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非法企业生产的或不合格的建筑用砖。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采购合法企业生产的符合现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用砖。要认真核对进场建筑用砖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按标准要求对砖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强度等级等重要技术指标的抽样检查,形成详实的检查记录,并做好进场材料台帐。要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发现不合格的建筑用砖,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出场,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龄期不够的砌砖。
五、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执行进场建筑材料核验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不听劝阻强制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砖,监理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各砖厂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工程控制,及时更新模具,规范坯砖堆码管理。建立完善产品合格保证制度,每批次的产品须在合格证上标明产品型号、产量、批次、联系电话等,供建设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追索。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把检测质量关,加强对建筑用砖几何尺寸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告之使用单位和监督部门。
八、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用砖监管工作,加大对建设工地使用建筑用砖的巡查力度,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有关参建单位规范质量行为,确保材料质量。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非法企业生产或不合格建筑用砖的,应严肃查处,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启动清出制度,依法依规清出建筑市场。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3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