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出台新的公租房租赁补贴办法
2017-04-13  来源:gyjswpsf

为进一步健全利州区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常住人口中低收入家庭市场房屋租赁能力,缓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供需矛盾,结合全区实际,修改制定《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广利府办发〔2017〕19号)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一)已经进入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一般家庭皆可以核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2.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无自理能力的子女必须作为家庭共同申请成员;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至少有一人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或以灵活就业方式持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等满3年,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在申请时已取得利州区城镇常住户籍满2年的家庭不受本条款限制;

5.申请人和家庭共同申请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情况导致房屋出售或转让未满2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利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单身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

2.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对于在申请时已取得利州区城镇常驻户籍满2年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3.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

4.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情况导致房屋出售或转让未满2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利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本办法于2017年4月4日起正式实施。

自2017年4月4日起,尚未取得利州区住房保障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到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保障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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