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2.撤销——许可机关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仅仅是程序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