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2016-06-29  来源:gyjswpsf

1.撤回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2.撤销——许可机关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仅仅是程序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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