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2-12-07  来源:gyjsw-zh

 

川建建发[2012]576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部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入高发期。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2]1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各地要对辖区内在建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四方面内容:一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二是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三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四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等其它权益维护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及时查处。

    各地要特别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灾后恢复重建等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效预防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性或其它恶性事件。

    二、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未能及时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三、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各企业要制定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资金,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工资拖欠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解决拖欠的工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有效预防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一要严格工程项目审批管理。要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资金的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二要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窜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加大处罚力度。要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未及时妥善解决处理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除将其记入不良行为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协调配合长效机制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656号)要求,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建设领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拖欠时间长、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工资拖欠,通过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和其它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援助。

    请各地在2013年2月28日前将2012年及“两节”期间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4日

----摘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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