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强化七项举措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长效化监管。
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执行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存量房交易合同必须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签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逐步授权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存量房网签备案业务。
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实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化管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账户银行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必须通过监管账户划转。
推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统一、标准、规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陷阱条款和争议条款等,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增强服务透明度。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金额、交易流程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公示的费用。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体系,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管理,定期将信用情况推送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示。
开展专项治理。强化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会同市场监管、发改、城管等部门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开展专项治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治,确保房地产中介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扫黑除恶乱点乱象治理工作,先后整治房屋中介机构损害交易双方利益行为65起,为群众挽回损失110万元,有效保障了群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