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省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市城区房地产市场近两年出现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房发〔2013〕72号)精神,依法打击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和中介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市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市城区房地产市场近两年出现的问题,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和中介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全省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和谐四川”、我市“创建美丽广元、幸福家园”主题教育活动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重点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行为;企业主要专业管理人员没有达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擅自改变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为;开发项目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不积极整改的行为;降低房屋设计标准,使用劣质建筑材料,以次充好,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未按规划和规定时间配建应由开发企业建设的基础和公建配套设施的行为;擅自改变公共配套用房用途的行为;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的行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使用或强制交房的行为;对购房人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行为;商品房交付后,不按照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二)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违规收取定(订)金、预收款的行为;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分摊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的行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行为;未在售房部按要求公示相关证件和一房一价的行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合同备案的行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 (三)物业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服务的行为;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物业服务资质的行为;企业主要专业管理人员没有达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行为;未服务提前收费的行为;乱收费的行为;未按规定在服务小区内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的行为;对业主投诉的问题推诿和不及时处理的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备案到期未履行延续备案手续的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以及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未取得职(执)业资格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的行为;故意出具不实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5月中旬至6月底)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并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