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我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夯实招标人权责,逐步取消我市辖区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澄清或修改、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等备案事项,实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职责,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在指定媒介进行发布,并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主动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标中标后监管。一是加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行政监督。主要针对招标人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招标人是否存在肢解发包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开标评标的行政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主要负责监督开标评标过程的程序性和合法性。三是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规范投诉处理、举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四是严格对书面报告进行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最后1日为节假日时顺延至工作日)对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检查,并区分情形作出处理。五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严格执行《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六是加强对项目班子人员的监管。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不再作为响应承诺事项,项目班子人员的变更需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招标投标领域联合处置力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做好配合,加强联系,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领域联合处置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