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启动小城镇试点示范工程100个,为农民低成本就近转移创造条件”的部署安排,我厅将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小城镇申报工作,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推荐和申报工作,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好、辐射带动和试点示范作用强、产业支撑和产业特色明显的重点小城镇报送我厅,作为全省试点示范小城镇的候选对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全省试点示范小城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积极性高,勇于探索和试验,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强、统筹安排强、改革意识强。且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试点示范小城镇须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建制镇,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中心镇,对发展县域经济和合理构建县域城镇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三)试点示范小城镇应具备有利的发展潜力、资源优势、经济基础、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有利于培育成为旅游、工贸和商贸等特色产业强镇。
(四)试点示范小城镇应有较强的产业和人口吸纳能力、承载能力;具有较好的建设用地、供水、能源等资源支撑条件和环境容量,持续发展潜力较大;有利于农民低成本就近转移;通过试点所取得的经验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在全省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试点示范小城镇应有一定的现状规模,镇区现状聚居人口规模原则在2万人以上;规划至2020年聚居人口规模达到5万人以上(旅游镇除外);有利于集约发展,形成规模效益。
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已成为城区组成部分的镇,以及乡集镇不在本次推荐和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程序
各市(州)推荐申报全省试点示范小城镇名额严格控制在5-8个范围内。申报工作程序应按照逐级申报推荐,在镇党委、政府自愿申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州)建设部门认真组织初评,确定本市(州)申报全省试点示范小城镇的推荐名单,并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综合评价、统一审查后,确定全省100个试点示范小城镇。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请示。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评审定推荐名单后,统一上报我厅。各县(市、区)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不单独申报。
(二)基础材料。一是推荐试点示范小城镇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人口结构、土地结构、区位、基础设施、产业、资源环境等相关内容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情况)和各级申报意见(详见附件1)。二是四川省试点示范小城镇基础数据表(详见附件2)。
(三)试点方案。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由申报镇党委、政府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思路(试点示范小城镇的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计划;“十二五”期间发展设想)和试点内容(试点示范小城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试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两个方面。
上述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时需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厅村镇建设处。
联系人:蒋 勇 联系电话:028-85568197
电子邮箱:1090321034@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