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房管局、财政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9〕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我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归集标准
| 建筑类型 | 物业类型 | 归集标准 |
| 住宅 | 多层(7层以下含7层) | 60元/平方米 |
| 小高层(12层以下含12层) | 80元/平方米 | |
| 高层(28层以下含28层) | 90元/平方米 | |
| 超高层(28层以上) | 100元/平方米 | |
| 非住宅 | 7层以下(含7层) | 80元/平方米 |
| 7层以上 | 110元/平方米 | |
| 可独立确定产权的车位(库) | 80元/平方米 |
二、具体要求
(一)执行时间
2013年3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新开工建设并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执行新标准。
(二)与住宅相连以及独立建设的非住宅按非住宅标准执行。
(三)缴存方法和时限:项目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凭《房屋预测绘报告》所载总建筑面积核算维修资金总额,销售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缴存标准、时限和数额,由业主在购房时缴交,开发建设单位代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全额缴存至主管部门委托的银行专户;尚未出售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全额缴存,记入开发建设单位账户,房屋出售产权转移时转由购房人承担,同时变更账户名。
(四)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转让时,原业主分户帐中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三、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房管局、财政局负责所辖区域内资金监管具体事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