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 犬 须 知
2018-07-10  来源:市城管执法支队
为加强犬只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做到:

一、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为限制养犬区域。限养区内不得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二、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影剧院、宾馆、商场等公共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三、严禁敞放犬只。市民携带小型犬只外出应使用束犬绳牵领,并携带防疫证明。束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携犬外出犬只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严禁遗弃犬只。饲养人放弃饲养应将犬只送广元市城区流浪犬只收养中心。联系电话:0839-3419052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犬只管理规定,教育和劝导家人文明饲养犬只,自觉接受市民群众监督。

六、饲养人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执法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障碍
版权所有: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38号
网站标识码:5108000044
维护单位: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信息中心
蜀ICP备05000522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