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司〔2020〕64号
各部门、分(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建立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公司结合实际,拟定了《营销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营销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制度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1日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营销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营销服务“好差评”是指办事群众对在营销窗口办理各类用水业务事项过程中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第二条 “好差评”工作遵照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统一服务标准和评价标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条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集团营销服务大厅和政务窗口“好差评”评价工作,协调指导服务评价,督促检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等职责。
第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推进集团营销服务大厅和政务窗口“好差评”与省、市“好差评”系统的数据对接。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好差评”评价内容包括集团营销服务大厅和政务窗口的服务事项管理、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服务的便捷性、完善性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六条 办事群众根据其主观感受评定“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等等级。办事群众在办件后7个自然日内未做出评价的默认为“满意”等级。
第四章 渠道方式
第七条 经营服务公司应畅通服务评价渠道,同时要做好评价提醒服务,确保办事群众能够进行实时有效评价。
第八条 为方便对评价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未经当月考核不得将评价信息抹除归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经营服务公司应建立差评回访核实机制,48小时之内开展差评回访核实,找准问题根源,并在15个自然日内进行整改。
第十条 经营服务公司应将“好差评”评价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办事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长期服务评价靠后的工作人员,经教育无明显改善的,服务部门要限期调换,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作风纪律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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