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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写信时间 2018-05-14 发布时间 2018-05-16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住房保障局局长: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览我的信件。我原本是110厂工人,因为厂里改制,所以辞职另谋职业。辞职后先在沿海城市打了几年工,于2002年回到广元,一直在超市电脑城打工,您知道这些行业是没有福利待遇的。地震之后,厂里建震后安居房,因为我是辞职的,无权报名。后政府修建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我一直没有申请。上个月去社区咨询了下,说我刚离婚,必须满三年才能申请。我想想了解的是离不离婚跟我申请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关系,离婚之前并没有住房,而是同公婆住在一起,这点相关部门可以调查。(和公婆同住,是导致离婚原因之一,当然主要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如果说离婚前,我名下有住房,这点我也能理解。但我离婚前后一直没住房。离婚三年才能申请这个条件是不是有些苛刻,当然其它条件我都满足。
回复内容 仇女士: 您好!现就您在局长信箱中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发[2008]10号)的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具有广元市利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在申购时已取得户籍三年以上;户籍因入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购; 2、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3、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镇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按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000元执行);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元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4、申请人和配偶的工作单位或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购买其它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房改房、解困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等)证明原件; 5、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6、需要的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0839-3265163 市住保办 0839-3563169 利州区住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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