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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场地勘察
写信时间 2018-07-10 发布时间 2018-07-25
信件内容 局长,您好!??? 住建局在对市长信箱20180615008号信件的回复中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3.10条“在故河道以及临近河岸、海岸和边坡等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的前提是“场地内存在液化土”。?? (1)住建局的意思是否是,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的第4.1.7条,场地地下15米深度范围内没有饱和度大于80%的沙土和粉土?有没有照片和视频可供查询??? (2)或者,住建局依据的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的4.3.3款下的某子款,在初步判别中判别为“不考虑液化影响”?如果是这样,依据的是哪一子款?新民棚改区前是南河的一条支流,不是排水沟,河宽10米左右,在往年还发过大水,河水暴涨,差一丁点就漫道新民路上来。水深达到20多米。根据4.3.3款下的第3子款,地下水位深度,“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设计基准期一般是50年,那建设单位采用的地下水位深度是多少米??? (3)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第7部分,新民棚户区的地下水文地质条件是怎样的,相关报告在哪里查询?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和相关预防措施在哪里查询??? (4)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2015年修订版)第八条和第九条,勘察单位应在其等级许可内展开业务;勘察人员应是注册执业人员。烦请告知新民棚改区的勘察单位的名称、等级和工商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勘察人员的姓名和执业资格注册号??? 谢谢!
回复内容 苗浩宇先生: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广元建设事业的关心。现将来信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经现场调查核实,构成新民棚户区场地的地层并无可产生液化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场地不存在可液化土层。 二、新民棚改前已对原旧排洪沟进行改造,新建排洪沟采用钢筋混凝土双孔箱涵结构,侧墙、顶板及底板均为钢筋混凝土浇筑。新建排洪沟起止点均接原排洪沟。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3.1款,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7~9度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和处理,但构成新民棚户区场地的地层并不存在可产生地震液化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土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3.3款的第3子款,如果场地存在饱和砂土和粉土等土层,在进行地震液化判别计算时地下水的深度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也可按近期年最高水位采用,而本项目场地无可产生液化的土层。 三、新民棚改场地地下水主要为赋存于人工堆积的填土层和坡残积粉质粘土层中的上层滞水和基岩风化裂隙中的裂隙水,主要受大气降水补给,受季节影响明显。排泄主要通过地下侧向径流和蒸发。 四、勘察单位均在其等级许可内开展业务,勘察单位为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级为综合甲级,勘察人员均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若有相关解释工作未尽事宜,请致电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0839-3267773。再次感谢你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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