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住建〔2023〕24号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经开区建环局,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广元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和《广元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广府办发〔2019〕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归集标准
2013年3月1日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此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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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 |
物业类型 |
归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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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
多层(7层以下含7层) |
6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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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层(12层以下含12层) |
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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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28层以下含28层) |
9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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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28层以上) |
1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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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7层以下(含7层) |
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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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层以上 |
1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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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独立确定产权的车位(库) |
80元/平方米 |
二、维修资金归集工作要求
(一)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行到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代交维修资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二)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次登记前一次性足额交存,房屋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业主承担,并到维修资金窗口办理分户账更名。
三、其他事项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的通知》(广规建住发〔2013〕31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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