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国资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为保障全市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广元市进一步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十七条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广元市水利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广元市进一步促进砂石行业健康
有序发展十七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砂石稳价保供相关要求,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64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做好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十项措施〉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砂石行业现状,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砂石矿产资源经营管理机制
(一)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实施兼并重组,提升砂石企业生产经营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参与砂石开采、加工、运输、经营管理全过程,探索推进政府主导的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合理开发利用全市河道、矿山砂石资源,充分发挥砂石资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科学采挖维持供需平衡,有序规范砂石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科学开发利用砂石矿产资源
(二)掌握辖区内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及建设情况,摸清砂石资源禀赋、供需及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规划机制砂矿产资源。加强砂石资源贫乏地区与富集地区的对接,统筹考虑重点项目的砂石资源保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新建矿山应执行绿色矿山标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对砂石储量丰富、具备开采价值的河段,积极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做到新旧规划无缝衔接;坚持应编尽编原则,基本实现采砂规划全覆盖;严格执行禁采区、禁采期规定,保障河道健康生态。〔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三、加快释放砂石现有产能
(四)鼓励已建成但未达到设计产能的砂石企业尽快达产、满产,加快推动在建砂石企业尽快投产、达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依法依规加快对非敏感区砂石加工项目环评审批,实施“净矿”出让,保障林权、土地指标等基本生产要素配置,促进已出让的砂石采矿权尽快落地投产,有效提高砂石资源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有序新增砂石产能
(六)有序推进砂石矿产资源储量及采矿权出让。每年初依据当前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砂石需求情况规划出让计划。加快储备重点项目规划区附近的拟出让砂石采矿权,将砂石开采矿山安全间距、开采终了边坡高度等作为矿权设立审核因素,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与砂石采矿权出让的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采砂许可,鼓励暂未达到相关要求停产整顿的砂石生产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推进复产综合整治,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鼓励引导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与矿山、装备及水泥、混凝土等企业协同发展,支持企业拓展机制砂石业务。支持企业开展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应用互联网技术,提供产品信息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积极拓宽砂石来源渠道
(八)支持砂石综合利用,支持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项目建设,在完善行业和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手续的基础上,施工时可临时采挖废弃的砂石,增加就地砂石料供应,保障本项目建设需要。协调用砂紧缺的省重点项目与砂石供应商签订直供合同,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九)鼓励矿山企业对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矿进行综合利用,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体系,推广混凝土掺合料、新型墙体、低碳水泥、再生骨料混凝土等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应用,加快推进建筑固废资源化利用。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不再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对外销售的应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基准价或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挖掘河砂潜力,盘活河砂存量,拓宽砂石来源。河道清淤疏浚所产生的砂石,确需上岸综合利用的,应编制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置。涉水工程建设类行为所产生的疏浚砂,原则上只供工程自用(计入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十)强化政策引领,研究制定推广使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激励机制,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政府投资保障房、人才公寓、学校、医院、办公楼、停车场等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砂石价格监管
(十一)建立健全全市砂石价格会商协调机制,保持重点项目砂石价格基本稳定。建立全市砂石生产企业目录清单,统计产能、价格等信息,动态管理。梳理公布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做好砂石需求统计。每季度开展砂石生产成本调查,为会商协调砂石价格提供数据支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市场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销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推进砂石“公转水、公转铁”运输,增加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规范完善砂石码头建设。增强与铁路公司和资源富集地衔接,提升砂石集装化运输水平,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加强砂石、砖等建材运输监管。加大对国省干线特别是农村公路养护和巡查力度,及时排查处置公路险情,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为砂石等建材运输提供强有力的交通保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八、强化信息化管理和监测预警
(十三)加强砂石企业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砂石溯源制度,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的要求,支持机制砂石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智能化手段,以核查用电量、炸药用量,对开采加工、过磅计量过程实施监督等方式规范砂石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分析重点工程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砂石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监测分析机制砂石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测分析砂石矿山采矿权投放情况;市水利局负责监测分析河湖砂石开采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每月10日前向市砂石砖瓦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全市砂石生产供应和价格监测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5日发布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砂石砖瓦供应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砂石行业乱象整治
(十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砂石行业的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乱象治理专项行动,每年不少于1次,建立台账,分类实施整治。重点治理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不合理,未按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设立砂石开采点、砂石码头,无证采砂;违规转包砂石开采权,超期使用砂石开采权等砂石规划许可问题。重点治理偷采、盗采,超规划开采,禁采期采砂;过度开采导致岸坡垮塌、水土流失、耕地损害,影响生态环保等砂石开采问题。重点治理蓄意涨价、串通涨价、哄抬物价或囤积居奇,瞒报产量、偷逃税费,甚至涉黑涉恶、欺行霸市等砂石经营问题。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建市政工程、公路、铁路、水利等行业在建工程的机制砂石进场质量抽查抽测。在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开采等专项整治中,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无法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取缔关闭的砂石料矿山、砂石码头,不得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十五)砂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采矿、地测、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不低于2元/吨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加强开采现场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加大对砂石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推进绿色环保发展
(十六)督促砂石生产企业落实作业结束后的生态修复,提高砂石生产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加强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十二、压实地方主体责任
(十七)各县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建立应急机制,实行专砂专用,由县区政府统筹启动应急保供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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