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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地产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点乱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5-13 来源:市局办公室 分享: 【字体: 打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经开区建环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

现将《广元市房地产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点乱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6日

广元市房地产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点乱象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扫黑办、省住建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点乱象重点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扫黑办〔2019〕17号)要求,市扫黑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点乱象重点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广扫黑办〔2019〕46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行业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规建住发〔2018〕178号)等精神 ,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点乱象整治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专项整治行动,我市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群众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二、整治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方面

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2.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住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未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将“五证”上墙公示,或者公示信息不全面,不具体。

3.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未在10日内公布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4.存在一房二卖,将查封、抵押等受限制的房屋卖给他人,未明确书面告知购房人,隐瞒、欺骗购房人。

5.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变相捆绑销售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行为,或者通过价格优惠为销售条件,变相捆绑销售车位和住房。

7.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书面明确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注销的条件,以非正当理由变更、注销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9.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10.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方面

1.委托人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注销、变更业务。

2.隐瞒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为违法建筑提供租赁等中介服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备案,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赚取房屋交易差价,与投机炒房团伙合谋获得不正当利益,侵占或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6.房地产销售人员未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未经过专业培训从事商品房销售。

7.向他人非法提供、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三)非法集资方面

1.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立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2.承诺售后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

3.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具体表现为: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外宣传和预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房屋的行为。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5.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6.未经依法批准,以借贷或其他任何名义向职工或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包括擅自从事的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搬迁或者煽动闹事、违规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问题。

2.在未与被征收人充分协商,未落实补偿的前提下,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3.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揽拆除工程、阻拦施工等问题。

(五)在物业服务方面

1.干扰和破坏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

2.以非法手段强行进驻或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

3.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扰乱小区管理秩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问题。

4.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违规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所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5.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

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6日—2019年12月31日)。各县区住建、房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的基础上,分批分类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于投诉、举报多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各企业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将各项要求传达到本单位的职工。市城区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并全部限期整改销号。对违法违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缓资质年审和延续、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停预售商品房、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并计入信用档案。

(三)分析总结阶段(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此次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好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物业管理各个环节审批和市场管理行为入手,研究制定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市局将对各县区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勘察设计科、市房管处、市质安站、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房管处主要负责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安排整治工作。各县区住建、房管部门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整合单位力量,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有计划、严标准、高效率完成本辖区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

(二)确保整治效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要结合中央、省、市一系列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加强上下联动,积极与公安、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依法从严惩处。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苗头,要予以高度警惕,坚决果断打击,阻止滋生蔓延,防患于未然。对群众投诉较多、违法违规较严重的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置。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报市、县(区)扫黑办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面舆论引导,设立乱象乱点整治工作的举投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接受广大市民的举报和投诉。

(四)及时报送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报市局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张晓丽 3261175;邮箱:3525042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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