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建立污水处理费价格管理长效机制,同时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家、省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市社会稳定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近期将对市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和收集相关利益群体对本次价格调整的意见,以便分析和评估风险因素,我局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调整背景
我市市区建成污水处理厂2座,建成排污管道350余公里,日处理规模10万m3,为我市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首批低碳发展城市等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市城区执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2010年5月制定的,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撑正常的运营支出。
为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等文件的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
二、调整方案
(一)调整标准。综合考虑我市城市生活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基本建成但还未投入正式运行、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污水处理收费水平等因素,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拟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实施调整,各分类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 用水类别 | 现行标准 | 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 |
| 拟定标准 | 单位调增 | ||
| 居民生活用水 | 0.66 | 0.95 | 0.29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1.25 | 1.40 | 0.15 |
| 特种用水 | 2.15 | 2.45 | 0.30 |
| 不能分类的自备水源 | 0.80 | 1.05 | 0.25 |
| 平 均 | 0.83 | 1.08 | 0.25 |
注:自备水源能分用水类别的,按分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排放污水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其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对应类别标准加收100%。
(三)对低保家庭实行临时价格补贴。为确保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市城区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3.48元(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每户每月12吨、每吨补贴0.29元计算),补贴时间为本方案执行之日起至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之日止。
(四)执行时间。本次市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评估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本次评估主体: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通讯地址:利州东路612 号
联系电话:3269390
电子邮箱:GY1759992116163.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和公示有效期
(一)主要方式:公众对于本《调整方案》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出。
(二)公示有效期:本公示有效期为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30日。
特此公告。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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