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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9-11 来源:本站 分享: 【字体: 打印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627日至76日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11日到917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人:申建强

联系电话:(08393275512

联系地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元市蜀门北路二段30号)

邮  编:628017

传  真:(08393275592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911日    


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立面或顶部、户外场地以及其他城市空间设置、张贴、悬挂、喷绘(以下统称设置)的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墙壁吊幅或其他表达方式的商业或公益广告媒介体。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气体填充物等。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乡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乡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负责东至212原九华岩收费站前涵洞沿线、南至南山脊、北至北二环沿线、原108快速通道、西至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监督管理以及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利州区、昭化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区域以外其它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和朝天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规划部门负责除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设置方案(含选址)审定工作。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和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区)环保、民政、公安、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市)县规划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 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技术规范。

第九条 规划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是城管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规划、城管执法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

(三)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七)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

禁止在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内公益广告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市国投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永久用于公益宣传。

第三章 户外广告载体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取得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广告载体属于国有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其中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载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的大型户外广告载体由大型户外广告载体所在地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年度竞价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序实施。中心城区以外其它区域的大型户外广告年度竞价出让计划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实施。户外广告载体属于国有的,使用权拍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拍卖公告在市级媒体、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城管执法部门网站发布,公告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开竞价结果分别在市级媒体、城管执法部门网站公布。

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公路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竞价出让由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意见纳入年度计划,并由交通运输部门按前款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 广告载体非国有的,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十九条 通过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国有载体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载体有偿使用费,并由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合同。

对国有载体使用权竞价出让取得的政府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收益由、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缴入市、县(区)财政。

第二十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8年,具体期限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通过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广告设置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二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负责东至212原九华岩收费站前涵洞沿线、南至南山脊、北至北二环沿线、原108快速通道、西至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范围内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利州区、昭化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区域以外其它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和朝天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第一节 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填写《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大型户外广告通过竞价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的,应当提供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报告》

(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置施工图;

(三)场地现状照片、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税务登记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利用公共绿地、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林业园林、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节 中、小型户外广告审批

第二十七条 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由广告所在地市或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审批。其中,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中、小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办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广告设置人应当提前5日向广告所在地市或县(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填写《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申请表》或《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其中占用城市公园、道路、广场、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其主管部门意见;

(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置施工图;

(三)场地现状照片、广告效果图;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或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中、小型户外广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决定书》或《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和企业形象的,参照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小型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和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如需改变规划条件,应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规划意见。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需要变更地点、形式的,需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应当在使用合同中载明每年无偿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牢固,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三十六条 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经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严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但能够继续使用且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或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撤回已生效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需要拆除的,对广告载体按建设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空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十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批准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产生光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内容违法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由于管理责任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由管理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通过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出让国有产权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城管执法、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即城市发展及未来主要发展区域,其范围为东至柳桥、荣山,西至赤化、白朝,南至龙潭、红岩,北至三堆、工农范围。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任一边长超过4米(含)或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含)。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任一边长不超过4米或广告牌单面面积小于10平方米。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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