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各科室、局属单位:
《广元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7日
广元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充分发挥、调配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强化专家资格认定及专家库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建筑、消防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家库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统一建设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按建筑、消防两大类别分别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市政、机电、结构、岩土、工程造价、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工程、安全工程等专业,精通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兼任。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六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担任专家组成员,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审查、论证、评定、鉴定、评审、评估、咨询、培训等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三)独立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获得相应报酬。
第七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住建部门安排的各项活动,并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二)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活动;
(三)对自己所参与专家活动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四)尊重科学,顾全大局,维护专家库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第八条专家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住建领域相关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问题的调研、论证;
(二)根据住建部门委派,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审查、论证、评定、鉴定、评审、评估、咨询、培训等工作;
(三)建筑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分析论证;
(四)危大难工程的专家论证;
(五)协助住建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助住建部门开展调研研讨、督查检查;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九条专家的入选和聘用
(一)一般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的方式,也可由本行业权威专家推荐入选;
(二)住建部门聘任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入库;
(三)申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专业技术水平,可以申报多个类别的专家资格;
(四)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包括《广元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和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对确认批准入选的专家信息录入专家库,并进行公布;
(六)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七)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特殊人才直接聘用。
第十条行业部门使用专家库专家的工作程序
(一)行业部门使用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市委市政府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示;
(二)专家使用坚持“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6人及以上专家的使用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同意;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单位填写《专家使用申请单》(附件2),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电话或短信向专家告知工作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五)申请科室、单位牵头组织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根据实际情况派员监督专家依法履职;
(六)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当专家组成员意见不统一时,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七)工作任务结束3个工作日内,参与专家书面或电子邮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报送《专家工作任务报告》(附件3),申请科室、单位书面或电子邮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报送《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4);
(八)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
1.未公平、公正履职的;
2.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存在徇私舞弊问题的;
3.无故缺席3次活动以上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得抽取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任务,专家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任务应主动回避。
(三)未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将专家库数据化,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一)专家库管理所需经费向市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二)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任务的专家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标准,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集中报销,局财务科审核。
(三)专家接受其他单位邀请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技术鉴定、安全生产评审、评估评价、提供技术咨询等活动,可以领取适当的劳务费,所需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元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专家入库申请表》 2.《专家使用申请单》 3.《专家工作任务报告》 4.《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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