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城区部分经济适用房处置有关事宜的请示》,允许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通过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51号)、广元市人民政府七届4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即土地出让金按照申请受理时同地段、同级别住宅用地标定地价的50%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提交申请之日保留的项目及标准补收。此举旨在妥善化解信访矛盾,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同时又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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